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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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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21: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隆回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一、筹资标准

        从2009年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国家、省、市、县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
         二、住院补助标准

      (一)、住院补助起付线和补助比例
      1、在乡镇、县、市、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起付线依次为100元、300元、500元、700元;补助比例依次为68%、55%、42%、42%;在外地县以下(含县级)非定点医院、外地市以上(含市级)非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助起付线分别为800元、1000元,补助比例分别为40%、35%。
      2、年度内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实行一次起付线(乡镇卫生院除外)。
      3、中药饮片(不含中成药)补助比例提高5%。
     (二)、补助封顶线。每人每次住院补助最高限额为20000元,每人每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癌症、脑血管意外、器官移植及其他严重疾病(意外伤害除外),可以一次补助到年度封顶线。
     (三)、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平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助200元,剖宫产定额补助400元,病理产科纳入住院补助。
     (四)、民政部门认定并发证的农村五保户,不分医院级别,补助比例提高到 80%;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补助后的自付费用再减免10%。
    (五)、癌症门诊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经县合管办核准后,可参照住院补助标准执行。
    (六)、对骨伤科材料费实行严格控制,分段补助,材料费金额在1-3000元以内的全部纳入补助,3001-5000元的部分按80%纳入补助,超过5000元的部分不予补助。
    (七)、取消大病救助项目。
      三、特殊门诊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患有特殊门诊补助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年度内未享受住院补助的参合农民。

      2、补助病种:①一类疾病:恶性肿瘤(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晚期、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脑梗塞及其严重后遗症,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合并心衰、心功能III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②二类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精神分裂症、癫痫;
      ③肺结核(在县疾控中心接受免费治疗的新发II型、III型结核)。

      3、补助比例和标准:补助比例60%,一类疾病每人每年最多补助1000元;二类疾病每人每年最多补助500元;新发II型、III型肺结核患者,补助比例70%,每人每年最多补助560元;

      4、在县疾控中心、乡镇防保所接种狂犬疫苗的,定额补助150元。
      四、住院、转院审批程序和规定

      参合农民患病住院、转院、领取补助时,须持本人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不予补助。
       1、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到乡镇合管办审批;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转院,到县合管办审批。一般疾病应在住院的当天办理审批手续,危、重、急症病人可先住院,3天内补办审批手续,超过3天不予办理。
      2、外出人员在外地医院住院的,必须在三天内向县合管办电话报告患者姓名、病情、住院医疗机构及联系电话等,经核实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助。
      五、补助结算程序和规定
      患者应在出院的当天到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补助结算窗口结算并领取补助。特殊情况(急诊转院、死亡)可在10天内补办结算手续;在省、市定点医院、外地医院住院的患者,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县合管办结算补助,并提供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逾期将自动取消,不予补助。由其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及代理人与参合病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从2009年起,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即:除了住院医疗费可以补助外,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也可以补助),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摘自隆办发[2008]15号文件。)
发表于 2010-4-22 22: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怕没病进医院拿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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