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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坐车买保险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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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07: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老五 于 2009-7-28 07:57 编辑

大家好,大家注意到没有,现在坐车坐船,出门,购票时都要求我们买保险,二块钱,
我认为,这二块钱保险让我们顾客来买并不合适,
因为我们搭乘他们的交通工具,可以说从购票起,
我们与交通运输部门就签订了一个合同,从上到他们的交通工具开始,这个合同就生效了,
他们必须安全地,准时的,把我们送到目的地,那么,途中发生什么意外的话,
必须得这个承运部门来赔偿。如果他想降低风险的话,
那么必须这个承运部门来购买保险,而不能简单的让我们来购买保险,
把这个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去。
退一步讲,我们购买了保险,出了意外的话,我们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时还可以向交通承运部门索赔,因为这是二种不同的合同关系
当然这样在实际中会有困难,
因为索赔时必须有一系列票据,而这些票据一旦得到赔偿,
保险公司就拿走了,你再向交通承运的索赔就没有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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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都来发表一下看法,
 楼主| 发表于 2009-7-28 08: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合同法》规定,乘客在买了票后,就已经和客运公司建立了乘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承运人应将乘客安全、及时送往目的地并提供人身及财产的安全保障。

乘客如要有旅途中有什么事,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已的权益,这个保险纯粹是客运部门逃避自已责任的借口。

[发帖际遇]: 王老五买了一辆小破车, 花了金钱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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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8 08: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乘客上车购票,就表明乘客已经与公交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按照此条的规定不难看出,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便意味着合同成立。因此车票也就成为旅客同承运人建立运输关系的凭据,旅客凭票乘车,承运人凭票载运,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先买票后上车”。
  一旦出现消费者在乘车时受伤的情况,乘客可以依据手中的票据来证明自己是在所乘载的车上受到的伤害。因此,车票不仅是乘车的有效凭证,同时也是乘客受伤后进行索赔的初步证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一条从法律的原则上说属于严格责任,即不存在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的情况,承运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车票与乘客的法律关系上看,主要有合约证明、付款证明和强制保险凭证三个方面的意义。发生车祸或者意外时,有损失的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要正当赔偿,虽然车票不是惟一的证明,但没有车票的乘客在举证上会存在困难。

  小小车票含有多项保险费用

  公交车票里含有保险费,客运集团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项目,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其中,主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而在附加险的有关细则中规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物品遭受损毁,车上人员遭到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施救、保护费用,并在规定限额内进行赔偿。
  车票是乘客乘车的惟一法定凭证。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前提是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乘客造成伤害,需要交通部门进行认定和调解。

车票是乘客和运输车辆建立合同关系的凭证,集中体现消费者和运输车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乘客应该主动索要车票,一旦上车支付了车费,合同关系就确立,运输车辆就有义务将乘客送往目的地,而乘客也应该遵守有关乘车秩序。这其中,车票是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可以为乘客的人身安全等提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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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08: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与我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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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2: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意见比较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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