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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耕地保护的通告(LHDR-2010-00002)
中国隆回网 2010年05月25日 作者: 来源:隆 回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耕地保护的
通 告
隆政通〔2010〕3号
登记号:LHDR-2010-00002
为有效扼制违法用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耕地保护忧患意识, 自觉遵守土地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按照审批意见使用土地。严禁未经批准先用地、改变用地性质和扩大用地范围;严禁擅自征地、圈地;严禁私自买卖土地。
三、县城建成区的土地严格实行有偿使用和成片开发,原则上不再审批个人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 ”的规定,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以其它方式变相购买农村土地用于住宅建设。
四、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采石、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好全县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坚守耕地红线。对因管理松懈、措施不力造成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或耕地大面积破坏的,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联合公安、法院、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除国家、省、市、县重点民生工程、招商引资、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外耕地占用的审查、报批业务,待省、市2010年用地计划下达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再恢复审批。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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