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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张加班费要自己举证是个混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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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8: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中新社9月14日)



现在劳动者本来就处于弱势,平时因为害怕丢工作,加班费都不敢张嘴要,

现在好了,你要加班费,你还得有证据证明你加了班。

我倒是想,这个证据怎么保留,难道干活的时候还要拿个DV拍下来?主管安排加班时要拿个微型录音机录下来?

难道还能请到同事帮自己做证?估计也没哪个同事愿意做这个证吧,除非他也不想干了,


所以,我认为,这个规定是保护黑心老板的规定,不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发表于 2010-9-17 09: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说的好听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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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0: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我加了几年班,从没有过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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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7: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给加班费就不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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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21: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不给加班费就不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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